(2016)鲁0103民初37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昌润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昌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健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郭训功,王兆云,曲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3794号之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王欣,行长。被告:山东昌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被告:山东健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被告: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被告: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被告:郭训功,男,196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王兆云,女,195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曲健,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昌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健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邹平鲁杭天润实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昊润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郭训功、王兆云、曲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2760元,减半收取计4638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赵同庆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