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行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文贤与信阳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贤,信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03行初78号原告刘文贤,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法定代表人黄体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昌明,信阳市国土资源局羊山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文贤诉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文贤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贤承担。审判长 张志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吴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梦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