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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行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文贤与信阳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贤,信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03行初78号原告刘文贤,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大道。法定代表人黄体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昌明,信阳市国土资源局羊山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文贤诉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文贤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贤承担。审判长  张志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吴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梦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