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海康(株洲)实业有限公司与蔡雪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康(株洲)实业有限公司,蔡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海康(株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文化路海康花园。负责人刘海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雪英,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康(株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雪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蔡雪英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海康(株洲)实业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雪英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