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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周彦与宝鸡市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周彦,宝鸡市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603号原告:李周彦,男,生于1958年5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告:宝鸡市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一组。主要负责人:杨英,经理。原告李周彦与被告宝鸡市世景园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周彦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周彦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周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李周彦负担。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牛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