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罗秀君与张崇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君,张崇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927号申请执行人罗秀君,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张崇吕,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罗秀君与被执行人张崇吕追偿权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1355元。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檀 飞审 判 员 王伟显助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清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