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薛德文与徐孟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德文,徐孟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1399号原告:薛德文。被告:徐孟滨。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德文诉被告徐孟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德文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德文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