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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薛德文与徐孟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德文,徐孟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1399号原告:薛德文。被告:徐孟滨。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德文诉被告徐孟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德文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薛德文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