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0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三星与崔旭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星,崔旭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刘三星,男,汉族,1958年12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崔旭红,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刘三星与被执行人崔旭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3324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刘三星以被执行人崔旭红已主动向其履行全部执行款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经本院审查:刘三星之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侯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黑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