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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7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铁刚与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铁刚,李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27民初1212号原告马铁刚。被告李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铁刚与被告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铁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铁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铁刚负担。审判员  卢崇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渠晓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