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7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铁刚与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铁刚,李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27民初1212号原告马铁刚。被告李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铁刚与被告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铁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铁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铁刚负担。审判员 卢崇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渠晓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