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235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许斌团与朱卫江、舒翠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斌团,舒翠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359之二号申请人:许斌团,男,汉族,1973年4月12日出生,安徽省宣城市人。被申请人:舒翠萍,女,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上海市人。申请人许斌团诉被申请人朱卫江、舒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斌团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舒翠萍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房产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舒翠萍为价值4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