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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丁永亮与汤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亮,汤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676号申请执行人丁永亮,无职业。被执行人汤奋。丁永亮与汤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汤奋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丁永亮借款本金6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1.2万元;本院依法委托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汤奋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扣划。现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2.7万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