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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康新飞与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永兴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新飞,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永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康新飞。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永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法定代表人杨卫星,该××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8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永兴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永兴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永兴煤业有限公司财产的查证,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永兴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8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文彬审判员  潘文青审判员  阳自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