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异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言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言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宝运来科技有限公司,张超洪,许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异19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言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A区五楼二楼206,组织机构代码07802642-X。法定代表人苏晓旋,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宝运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安大道汇朝大厦413-414室,组织机构代码06497492-0。法定代表人郭大航。被执行人张超洪,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生,地址广东省普宁市。被申请人许晓燕,女,汉族,1978年12月29日生,住址宝安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言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宝运来科技有限公司、张超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许晓燕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由审判长孙志亭、审判员杨丽莉、人民陪审员赖学秀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许晓燕与被执行人张超洪系夫妻关系,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可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因此深圳市言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言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许晓燕为2016粤03**执5230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志亭审 判 员 杨丽莉人民陪审员 赖学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