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诚鑫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诚鑫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诚鑫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双羊镇四方村。法定代表人:王君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朝阳县。申请执行人锦州市诚鑫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关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3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闫若谷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忠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