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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王怀山、刘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王怀山,刘艳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1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1386D。负责人:闫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宗强,该单位职工。被告:王怀山,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刘艳丽,女,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王怀山、刘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被告已补足拖欠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理��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