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6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亮、何锦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谢亮,何锦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79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胜强,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谢亮,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何锦蓉,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亮、何锦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亮、何锦蓉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谢亮、何锦蓉名下银行存款120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二、如被告谢亮、何锦蓉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桂香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人民陪审员 王运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