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特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会敏、王富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会敏,王富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957号申请人王会敏,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王富明,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会敏、王富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会敏,申请人王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富明偿还申请人王会敏196万元,分期于2016年10月15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176万元。二、如申请人王富明逾期偿还上述款项,逾期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利率18%支付剩余款项利息至还清之日。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潇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