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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凤梅与崔常松、董青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凤梅,崔常松,董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548号申请执行人:蒋凤梅,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崔常松,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董青林,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蒋凤梅诉被告崔常松、董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常松、董青林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