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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吴洪波与袁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波,袁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3民初1256号原告吴洪波,男,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被告袁春艳,女,1976年5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原告吴洪波与被告袁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后,原告未提供补充材料且拒不交纳公告费用。原告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洪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