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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樊成香与梁义玲、曹聚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成香,梁义玲,曹聚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樊成香,女,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梁义玲,女,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曹聚金,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本院在受理樊成香与梁义玲、曹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义玲、曹聚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