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聊东执字第24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路畅与孟现壮、孙秀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畅,孟现壮,孙秀贤,雷军,李云霞,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张明亮,陈秀华,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丰格饲料厂,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聊东执字第24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路畅,女,无业。被执行人孟现壮,男。被执行人孙秀贤,女,农民。系被告孟现壮妻子。被执行人雷军,男,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云霞,女,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孟现壮,经理。被执行人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张明亮,经理。被执行人张明亮,男。被执行人陈秀华,女,农民。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阳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素,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阳谷丰格饲料厂,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李云霞,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法定代表人孟现芳,经理。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3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现壮、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孙秀贤、雷军、李云霞、山东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张明亮、陈秀华、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丰格饲料厂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现壮、山东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孙秀贤、雷军、李云霞、山东阳谷健发食品有限公司、张明亮、陈秀华、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阳谷丰格饲料厂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