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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979号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号戊楼1242室。法定代表人:高晓松,该公司董事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两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