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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利平申请执行寇治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平,寇治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995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平(曾用名王丽平),女,生于1974年1月10日,汉族,住阆中市委托代理人王希松,男,生于1950年5月26日,汉族,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寇治勇(曾用名寇治波),男,生于1973年12月6日,汉族,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8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寇治勇在阆中市沙溪办事处聚龙北街都乐·聚龙湾5幢1单元3层1号面积97.4平方米)有房屋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寇治勇在阆中市沙溪办事处聚龙北街都乐·聚龙湾5幢1单元3层1号面积97.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