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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8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汤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8民初327号原告:汤某某,女,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以、原被告夫妻已到永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原告汤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继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施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