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8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汤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8民初327号原告:汤某某,女,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以、原被告夫妻已到永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原告汤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继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施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