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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瑞锦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瑞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383号申��执行人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周泽平,局长。被执行人张瑞锦,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张瑞锦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被执行人张瑞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瑞锦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阮灿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