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龚清学与李新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清学,李新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733号原告:龚清学,男,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红,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华西路168号。负责人:肖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龚清学诉被告李新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春华审 判 员 申建立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英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