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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阳石油分公司与襄阳彬彬加油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阳石油分公司,襄阳彬彬加油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45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325号。负责人罗晓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忠坚、潘磊,公司职工。被告:襄阳彬彬加油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东门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彭生彬,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咸奇、黄玲玲,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阳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襄阳分公司)诉被告襄阳彬彬加油站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彬彬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石化襄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宇光、范忠坚,被告襄阳彬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咸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石化襄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石化襄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阳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石化襄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意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