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8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建洪与珠海市海滨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洪,珠海市海滨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8108号原告:王建洪,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4。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海滨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志毅。原告王建洪与被告珠海市海滨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王建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建洪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王建洪,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海滨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水湾路388号海湾花园德馨苑一栋1D房。法定代表人:李志毅。原告王建洪与被告珠海市海滨广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王建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建洪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崔少俊人民陪审员 王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容第2页,共2页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