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执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433号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肖某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肖某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2016)陕0113执243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