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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有华与如东县曹埠镇下漫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有华,如东县曹埠镇下漫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443号原告:江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明,李建霞,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如东县曹埠镇下漫村村民委员会,住如东县曹埠镇下漫村村部。负责人:徐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有华与被告如东县曹埠镇下漫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有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如东县曹埠镇下漫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江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