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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4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小军与周医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军,周医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455-1号申请执行人苏小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医英,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小军与被执行人周医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小军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未民初字第06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周医英协助苏小军办理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8号楼30102号(房产证号为1125112015-6-2-301**)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支付苏小军3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医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2016年8月9日本院依法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送达过户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周医英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8号楼30102号(房产证号为1125112015-6-2-301**)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苏小军,金钱给付部分申请执行人苏小军自愿放弃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6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