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4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国考与施端忠、舒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考,施端忠,舒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4000号原告:张国考,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施端忠,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舒敏,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张国考为与被告施端忠、舒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施端忠、舒敏归还原告货款960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最低利率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请:判令被告施端忠、舒敏清偿原告货款96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至9月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赊购鞋材中底,同年9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6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欠条》载明:“今结算欠货款玖万陆仟元整,¥96000元,施端忠,2015.9.22。”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支付货款。另查明,被告施端忠与被告舒敏于2001年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端忠、舒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国考货款96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被告施端忠、舒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艳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廖高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