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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朝平与汪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平,汪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834号原告:胡朝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汪和海,男,基本情况不详。原告胡朝平诉被告汪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朝平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胡朝平负��。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