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朝平与汪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平,汪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834号原告:胡朝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汪和海,男,基本情况不详。原告胡朝平诉被告汪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朝平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胡朝平负��。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