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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罗立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李雨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罗立建,李雨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民终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与青年路交汇处缤纷年华商住楼一、三楼。负责人:彭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显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立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跃进,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雨露。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立建及原审被告李雨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并改判少承担11293元;二、由罗立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按当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00元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明显过高,岳阳作为地级市不应高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省会城市每天60元的标准;二、被上诉人的工资收入证明的金额超过了纳税起征点,但未提供银行流水或社保记录或完税证明。每月6000元也超过该行业标准。被上诉人罗立建辩称:一、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湘公交传发(2015)213号《关于调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项目标准的通知》规定,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补助费取消省内省外差别,调整为每人每天100元;二、被上诉人实际每月收入是12000元,一审法院经过实地调查,已经削除了伙食、税金、社保,已然是不公平;三、一审判决认定的营养费500元过低,应予增加。罗立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雨露赔偿各项损失99569.34元;2、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代李雨露赔偿损失,不足部分由李雨露承担;3、李雨露、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24日21时25分许,李雨露驾驶湘F×××××小型汽车在湘阴县××家××镇由××南行驶,当车行驶至袁家铺镇星岭驾校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罗立建驾驶的由南往北未上牌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罗立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依法做出了阴公交(认)字(2015)第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雨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罗立建无责任。罗立建受伤后先后被送往湘阴县人民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和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治疗,经治疗出院诊断已造成右髌骨骨折,需适时进行手术治疗,卧床休息3个月,并需佩戴护具一年。2015年8月14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雅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915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指出罗立建的误工期为4个月,护理期2月,营养期2月,后续治疗费约需30000元至40000元。2015年12月23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2005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指出,罗立建的后续治疗费为0.4万元,如实行手术,以实际需要确定。另查明,肇事车辆湘F-×××××汽车已在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鉴定费。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罗立建对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用药及治疗费在总医疗费用中的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确定为15%。同时湖南省2014年度统计公报显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的年平均工资为4052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1、罗立建损失范围及数额的确定问题;2、罗立建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一、罗立建损失范围及数额的确定问题。罗立建主张的损失包括医药费:23759.34元、护理费6480元(108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100元/天×21天)、交通费2200元、误工费24000元(6000元/月×4个月)、摩托车损失费800元、营养费500元、后续治疗费40000元、司法鉴定费1200元,共计101039.34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医疗费以经治医院出具的票据为准,认定为20902.14元;罗立建主张的护理费标准低于居民服务业标准,故按照罗立建主张标准计算,护理时间以法医鉴定意见为准,故护理费确定为6480元(108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时间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确认为20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为2000元;罗立建虽然没有提供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相符的交通费正规发票,但考虑到就医必然会产生交通费用,故交通费酌情确认为1000元;误工费标准以罗立建主张的为准,误工时间以法医鉴定意见为据,确认为24000元(6000元/月×4个月);摩托车损失费有发票为据,认定为800元;营养费有鉴定意见为据,酌情确认为300元;后续治疗费以2015年12月23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为准,暂确认为4000元,但罗立建如实行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可另行主张后续手术费等费用;司法鉴定费有票据证实,确认为1200元。罗立建的损失共计60682.14元。二、罗立建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因肇事车辆湘F-×××××小型汽车在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三者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罗立建的损失应当首先由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即医疗费用赔偿项目下的10000元,在伤残赔偿项目下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中的3148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下的800元,以上三项合计42280元,应由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不足部分18402.14元,由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依据保险合同,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除去非医保用药2235.3元[(20902.14元+4000元-10000元)×15%]和法医鉴定费1200元,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罗立建14966.84元(18402.14元-2235.3元-1200元)。仍有不足部分3435.3元(60682.14元-42280元-14966.84),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故根据罗立建与李雨露各自责任的大小、过错程度予以分摊。根据湘阴县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罗立建无责任、李雨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以此认定罗立建的其余损失3435.3元由李雨露承担。另李雨露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后,已替罗立建垫付医疗费、摩托车修理费、法医鉴定费1200元等各项费用22902.14元,其多支付部分19466.84元(22902.14元-3435.3元)待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款项到账后予以返还。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罗立建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确定为60682.14元,由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内赔偿4228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14966.84元,共计赔偿57246.84元;二、由李雨露赔偿罗立建3435.3元,其多支付的19466.84元(22902.14元-3435.3元),待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到位后由予以返还;三、驳回罗立建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项款项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付清。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李雨露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是否过高;二、误工费是否合理。一、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而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内出差(不含君山区、云溪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一审判决在2016年1月7日作出时,参照上述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日100元并无不当。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关于住院伙食补助标准过高,应参照长沙标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误工费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罗立建在一审中提供了《劳动用工合同书》和工资表证明其月工资为12000元,具有足够的证明力,达到了可信的证明标准,况且一审判决还已经做了大幅核减认定。再者,银行流水、社保证明、缴税记录是证明收入的充分条件,不是必要条件,可以证明有对应的收入,但不必然证明收入仅限于此。最后,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机修工行业标准,而机修工作为技术工种,一审判决所认定每月6000元的误工费标准,也没有超过社会常识认知。故此平安财险岳阳中心支公司关于误工费标准不合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罗立建的答辩中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营养费过低,应予增加的意见,因其没有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值审判员 吴圣岩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聂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