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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8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与杨银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杨银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821号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16号。法定代表人:栗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娇龙,宁夏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银生,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银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宗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文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