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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太原市金佰汇厨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金都山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xxx厨业商贸有限公司,五台山风景名胜区xx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xxx厨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法定代表人:崔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xx山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太原市xxx厨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xx山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xx山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程序上终结对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树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