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阎道松与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道松,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葛民一初字第265号原告:阎道松,农民。被告:王涛,农民。阎道松与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道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阎道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王涛向原告阎道松支付房款3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之���止期间产生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9日,被告王涛从原告阎道松处购买位于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仙山路甲2-4号××室房屋一座,房款为35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王涛办完房产证过户手续付清房款,并由被告王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王涛并于当日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欠付的房款350000元,被告王涛至今未付。被告王涛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阎道松起诉事实相一致。另查,原告阎道松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交纳保全费2270元。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王涛购买原告阎道松房屋,尚欠原告房款350000元未付,被告王涛应当向原告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涛支付房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其诉请于法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阎道松支付购房款3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履行之日止期间产生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9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2270元,均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蔡耿滋人民陪审员 刘昌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邢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