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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曹浩然与罗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浩然,罗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056号原告曹浩然,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0134。被告罗然,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码×××6114。原告曹浩然(下称原告)诉被告罗然(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接到本院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出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出的诉讼,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76.63元,由本院退回88.31元给原告曹浩然。审 判 长  柯铭培审 判 员  冯豪德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