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执8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传超、莫春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传超,莫春连,黄敏,吴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802-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166号、168号、170号。法定代表人余旭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瑜,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黄传超,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莫春连,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黄敏,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教师,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吴林辉,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藤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6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广西藤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传超、莫春连、黄敏、吴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敏在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藤县管理部个人账号45×××00有存款余额33070.2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敏在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藤县管理部个人账号45×××00的存款余额33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黄深功审判员 廖英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祝子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