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张志彬、张春兰计生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志彬,张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震军,局长。被执行人张志彬,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春兰,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志彬、张春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的(2015)惠执审字第125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完毕,该案已结案。审判长 杨冬青审判员 庄碧山审判员 叶剑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