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29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晓蓉、程小(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蓉,程小(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163-1号申请人李晓蓉,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家务,住万年县。被执行人程小(晓)燕,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申请人李晓蓉与被执行人程小(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小(晓)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房产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