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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5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谭革新、刘小丽与刘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革新,刘小丽,刘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5074号之一申请人:谭革新,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刘小丽,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人刘柯,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谭革新、刘小丽与刘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革新、刘小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刘柯的财产在425000元限额内进行保全。担保人李孟茹、刘祥伟自愿以其按份共有的位于华阳街道中兴上街×××号房屋(权02×××50)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谭革新、刘小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李孟茹、刘祥伟共有的位于华阳街道中兴上街×××号房屋(权02×××50)的所有权予以查封。以上查封财产以425000元为限。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超过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申孟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