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修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修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955号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称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永丰县恩江镇新城区佐龙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360800162234352K。法定代表人宁光佐,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声,男,联社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邹修军,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修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750元,被告邹修军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