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尹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刑初725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金山,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6]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金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QQ90×××19在互联网上发布“白云云购”代购手机的虚假信息,并与刘某(另案处理)联系制作虚假的物流信息,以交纳购机款、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财物,总计人民币2579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2月22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何某现金1300元;2.2015年3月3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李某现金800元;3.2015年3月3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陈某某现金1250元;4.2015年3月3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李某某现金300元;5.2015年3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刘某现金800元;6.2015年3月3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钟某现金200元;7.2015年3月5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特日某某现金400元;8.2015年3月5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邓某某现金500元;9.2015年3月5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韩某某充值卡300元;10.2015年3月7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胡某现金400元;11.2015年3月7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丁某现金700元;12.2015年3月7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邓某某充值卡400元;13.2015年3月7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韦某现金200元;14.2015年3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赵某某现金400元;15.2015年3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陈某某现金300元;16.2015年3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QQ号码10×××09(网名:过错)使用人现金300元;17.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常某现金200元;18.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徐某现金400元;19.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高某现金1200元;20.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常某现金700元;21.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史某某现金600元;22.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罗某某充值卡300元;23.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左某充值卡300元;24.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许某某现金800元;25.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徐某现金1000元;26.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谭某某现金600元;27.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王某现金300元;28.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余某某现金500元;29.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李某现金500元;30.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张某充值卡300元;31.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罗某某现金1100元;32.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宋某现金400元;33.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李某某现金1000元;34.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黄某现金700元;35.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杨某某现金500元;36.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肖某某现金800元;37.2015年6月20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李某某充值卡400元;38.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梁某某现金400元;39.2015年7月9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伏某现金250元;40.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潘某某现金200元;41.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文某某现金200元;42.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蔡某某现金490元;43.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张某某充值卡600元;44.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庄某现金800元;45.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张某某充值卡600元;46.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代购手机的虚假的信息骗取魏某现金700元。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已向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并由该局发还给李某人民币800元、何某人民币1300元、高某人民币1200元,余款人民币6700元暂扣于该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李某、刘某、高某、魏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QQ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凭证,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赔部分赃款,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原羁押31日,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尹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6700元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人民币15790元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