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9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杨小红申请执行泰宁县绿山大有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红,泰宁县绿山大有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红,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泰宁县。被执行人泰宁县绿山大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县开善乡池潭村。组织机构代码:61111415-4。法定代表人廖星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红与被执行人泰宁县绿山大有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6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泰宁县绿山大有纸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分别于2016年4月6日、5月18日、6月15日、8月25日、9月1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泰宁县绿山大有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根据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泰宁县绿山大有纸业有限公司除位于泰宁县开善乡池潭村的厂房、机器设备外暂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另经查明,被执行人泰宁县绿山大有纸业有限公司因债务繁多,其所有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均已被本院于另案查封。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厂房、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泰宁县绿山大有纸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处置尚需一定期间,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案件审限内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詹昌盛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廖长春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