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财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福清诉新疆鑫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财保214-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福清,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委托代理人:叶凌玲,该公司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福清与被申请人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新4002财保2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伊宁市公园XX号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以及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李福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福清以涉案房屋已经出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伊宁市公园XX号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伊犁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伊宁市公园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第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