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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青川县广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川县洁泰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263号本院于2016年08月12日对原告青川县广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青川县洁泰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82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82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中“一、由被告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原告青川县广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管费106685.00元;”存在笔误,补正为“一、由被告青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原告青川县广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管费106685.00元;”。审 判 长  李 玲审 判 员  杨素琼人民陪审员  左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