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贵州乾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乾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2791号原告贵州乾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北京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吕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昌胜、邱学艺,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勇,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侗族,住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乾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乾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乾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乾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贵州乾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顾芳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