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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财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长清与李显忠,邓一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长清,李显忠,邓一国,许治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财保250号申请人吴长清,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李显忠,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请人张崇兰,女,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邓一国,男,1965年8月8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许治容,女,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吴长清与被申请人李显忠、张崇兰、邓一国、许治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永法民初字第0735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显忠、张崇兰、邓一国、许治容在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帐款6,500,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一年。申请人吴长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要求对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续行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显忠、张崇兰、邓一国、许治容价值6,500,000元的财产予以续行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