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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魏强与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6389号原告魏强,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水县北井头乡南井头村村民。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600号西苑安置楼特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56750527。法定代表人刘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利东,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与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