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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9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杨锡林与刘泽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锡林,刘泽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91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杨锡林,男,汉族,住洪江市。被执行人刘泽均,男,汉族,住洪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4)怀洪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泽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4)怀洪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唐 波审判员  向同任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粟建成 来自: